摘要
在我国行政程序的事实证明中,表现出对笔录证据的过分倚赖,然而笔录证据又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受传闻规则或直接言词证据原则之影响,学界对行政程序中笔录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一直存有争议。笔录证据是指针对“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等以“笔录形式”固定的言词证据。应在尊重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在取得一定的物证的同时,有限制地使用笔录证据,并通过严格获取行政笔录证据的法定程序,采取录音、录像辅助证明手段,做好制作笔录证据前的案情设计等方式来规范笔录证据。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124-130,共7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浙江省教育厅立项资助课题(项目编号:20031051)
浙江省青年教师资助计划资助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