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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中笔录证据的可采性及其规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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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行政程序的事实证明中,表现出对笔录证据的过分倚赖,然而笔录证据又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受传闻规则或直接言词证据原则之影响,学界对行政程序中笔录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一直存有争议。笔录证据是指针对“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等以“笔录形式”固定的言词证据。应在尊重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在取得一定的物证的同时,有限制地使用笔录证据,并通过严格获取行政笔录证据的法定程序,采取录音、录像辅助证明手段,做好制作笔录证据前的案情设计等方式来规范笔录证据。
作者 金诚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124-130,共7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浙江省教育厅立项资助课题(项目编号:20031051) 浙江省青年教师资助计划资助课题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4]邱宝弘.台湾刑事诉讼法修正对警讯笔录证据能力之影响[M]//证据学论坛:第八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 2[5]何家弘.传说、传闻及其它[M]//证据学论坛:第四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 3[5]何家弘、张卫平.外国证据法选译:下卷[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同被引文献25

引证文献5

二级引证文献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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