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履行劳动法义务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案例] 某公司是专门从事计算机软件研发、销售和设备维修的公司,招用了20多名员工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每月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因员工流动性较大,有的甚至不辞而别,致使公司管理层非常恼火,于是采用瞒报员工人数,不给销售和维修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降低人工成本,以此弥补员工跳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中,发现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确认该公司共计少缴社会保险费10万元。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06年第5期42-43,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