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多数国家民法典把习惯(法)作为一种法律渊源。习惯(法)与国家法发挥着不同的功用,它有自己的生存空间,民法典(草案)应当把习惯作为制定法的补充渊源。国际习惯不同于国际惯例,后者只有在法律确信的基础上才能构成国际习惯,才能构成国际法的渊源。我国民法典(草案)中的有关条款应当将国际惯例改为国际习惯。我国加入的民事方面条约并不在我国直接适用,特别在WTO协议方面,我国将倾向于主要采取“转化”的方式。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171-174,共4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