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主导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争论是观念之争而非标准之争。两大法系的证明标准都是从实践中提炼而成,富含法官的主观因素,都具有相对确定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兼具客观性和主观性的双重要求,是理性化的证明标准。
出处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3期61-64,共4页
Journal of Tibet Nationalities Institut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