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公定性,不仅为社会公众认可,也一直为行政法学界所认可,但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和法治意识的逐步加强,人们开始向这种公定性效力提出了质疑,行政行为效力内容也发生了相应变化。我国的行政法对此也作出了“可撤销和无效”的规定,但内容简单、操作困难。文章对我国法律关于行政效力内容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分析,提出建立我国行政行为成立、有效、可撤销、无效规则,并对不同效力行政行为的内容作出阐述。
出处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6年第2期10-11,共2页
Journal of Henan Radio & TV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