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探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凶杀案件的临床特点及伤害危险的相关因素。方法:首先根据不同的送鉴原因分成三组进行诊断及责任能力的比较分析;再按鉴定为有病无或部分责任能力分成有病和无病两组对相关因素进行回顾性调查分析。结果:家属要求、预审要求、收容要求鉴定的三组例数分别是25、54、41例,他们被鉴定为有病无或部分责任能力的分别是23、38、7例,经χ2检验,第三组与前两组之间均有显著性差异。有病组68例伤害对象为116人,无病组52例伤害对象为83人。有病组被鉴定人具有典型精神症状和伤害对象为亲友的人数均明显高于无病组,差异显著;而无病组伤害的对象与案犯有仇怨的人数则明显高于有病组,差异显著。结论:被鉴定无病或诈病而有责任能力的案犯多数是在收容暂押过程中出现举止行为异常被送来鉴定,而且他们表现出来的“精神症状”多表现为不言、不动、不食或无规律的兴奋。精神病人伤害的对象以亲友为主,而一般无现实生活中的仇怨,正常人则反之。
出处
《实用临床医学(江西)》
CAS
2006年第5期47-48,50,共3页
Practical Clinical Medic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