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证券市场上的股权分置改革是一次利益关系重新配置的过程,期间所产生的诸多法律问题已经引起了理论界的高度重视和广泛讨论。结合我国股权分置的实践,笔者认为,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支付的“对价”乃非流通股东变更合同约定而向对方支付的补偿;上市公司有条件合法回购自己的股份,可调整和改善股权结构,增加其市场价值;对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损害,既要在公力上提供必要的救济途径,也要为私力救济提供相应的保障。
出处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年第3期74-76,共3页
Journal of Hennan Busines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