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下简称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必须严格考核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强化核定开采回采率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的监督管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现就以煤炭为重点,加强补偿费征收管理,构建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利用资源经济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处
《经济管理文摘》
2006年第10期6-7,共2页
Economy and Management Dig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