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赋予行政相对人内部行政程序参与权,对制约行政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具有现实意义,但为立法所忽视。我国内部行政程序具有封闭性的特征,有其改革的必要性。改革首先应打破行政责任追究程序的封闭性,赋予相对人以下内部行政程序的参与权:启动程序权、发表意见权、知情权、进一步诉愿权等。另一方面是相对人应参与对公务员的评价与激励,最重要的是公务员职务的任用和晋升,可以将现在常用的干部任用的“公示”制度发展为一种良好的法律制度。
出处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第3期89-90,共2页
Journal of Hunan Economic Management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