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二十世纪中期以后,开放式的行刑制度被人们不断地认识和发展,行刑社会化、刑罚非监禁化成为当今国际对某些案件行刑的趋势之一,兴起于加拿大、美国的恢复性司法在全球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并迅速发展,充分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文明程度的提高。在我国,有学者提出了“平和司法”的概念,笔者认为,体现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平和司法是指在社区等各种社会力量的参与下,政法机关采用多元化的模式矫治犯罪,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原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犯罪处理方法。在此,笔者结合实践探索,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5X期46-47,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