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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指导证据运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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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口供,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由于其具有非稳定性的特点,可信度较低,因此笔者认为,在证据运用实践中,应坚持以“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为指导。
作者 姜涛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5X期58-59,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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