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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供销合作社1993年以来新增财务挂账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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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处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136号)精神,对供销合作社1993年以来新增财务挂账(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及基层供销合作社截止到1998年12月31日,棉花企业截止到1999年8月31日)中的中央政策性挂账,从1999年9月1日起由中央财政贴息挂账5年,挂账本金到期后再视情况处理。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本金部分由地方财政贴息挂账5年,5年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视财力情况制定消化处理方案。经营性财务挂账由企业通过深化改革、转变经营机制,逐年自行消化解决。上述政策已于2004年8月31日到期。为帮助供销合作社企业尽快放下历史包袱,更好地服务“三农”,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尚未消化的供销合作社1993年以来新增财务挂账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商业会计》 2006年第05S期62-62,共1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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