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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开放港口将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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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保证港口履约工作顺利开展,交通部和国家发改委参照国外港口的做法,发布了《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我国将在对外开放港口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执行期限暂定为3年,即2006年6月1日-2009年5月31日。
作者 新华
出处 《工程机械与维修》 2006年第5期127-127,共1页 Construction Machinery & Mainte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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