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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轻罪未成年学生仍可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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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意见》规定,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犯罪的在校未成年学生。被法院判处缓刑、管制、免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必须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如判刑时处于升学年级,与其他在校学生享受同等的招生政策,学校应视具体情况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并有责任做好在校期间的跟踪帮教工作。对九年义务教育之后犯罪的在校未成年学生,被法院判处缓刑、管制、免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要求继续就学的,原则上仍回原学校就读。
出处 《长安》 2006年第4期50-5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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