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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应坚持四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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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规定了在七种情况下要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同时还对诫勉谈话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规范,将诫勉谈话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笔者认为,要开展好诫勉谈话,切实达到“诫”和“勉”的效果,应该坚持四个原则。
作者 梁辉
出处 《党的生活(河南)》 2006年第6期31-3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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