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更好地发挥大中型国营企业的骨干作用,国家已经从财税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使得企业从过去的国家统收统支的樊笼中解脱出来,初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经营实体,国家对企业由过去的直接管理逐步转变为间接调控。实行了二次“利改税”之后,国家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明确了国家与企业的法律分配关系,有利于企业以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身份参与市场竞争,也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在“利改税”过程中,
出处
《财经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7期7-9,29,共4页
Journal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