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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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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312”目录)的产品格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二者缺一不可。“3C”认证标志是强制性认证产品准许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记。
出处 《中国安全防范认证》 2006年第2期34-3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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