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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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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修订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出处
《内蒙古政报》
2006年第6期8-9,1,共2页
关键词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国务院
经营者
违法所得
消费者
价格法
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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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景勇.
对串通涨价的行业协会可处极刑[J]
.经贸实践,2008(3):35-35.
2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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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13):35-37.
4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J]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06,0(4):14-16.
5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J]
.云南政报,2006(6):3-5.
6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J]
.内蒙古政报,2008(3):4-4.
7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J]
.司法业务文选,2006,0(11):17-21.
8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J]
.中国物价,2006(4):3-5.
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J]
.司法业务文选,2008,0(20):6-8.
10
串通涨价最高可罚五百万元[J]
.党建文汇(下半月),2011(1):37-37.
内蒙古政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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