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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罚相对人听证权利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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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拜读贵刊2006年第4期《从一起案例谈对“听证”真实法律含义的理解》一文,笔者对市、区两级法院的判决不敢苟同,认为省检察院的抗诉非常符合立法本意和执法实际,主审法官误解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权与该法第五章第三节听证程序的听证权之间的关系。立法者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与听证权放在一章,充分说明两者关系的紧密性,同时,我认为可以这样理解陈述申辩权与听证权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相当于行政处罚案件的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关系,即前者对一些简单且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而后者是对一些重大疑难的案件适用。立法者为何将听证权单独列一节,只能说明对当事人的听证这一重要权利的重视,也考虑到行政处罚法是我国立法第一次规定听证权问题,为此,就把听证的范围与程序专节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作者 戴银燕
出处 《城建监察》 2006年第6期21-2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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