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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本思考 被引量: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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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需要不断地将社会生活中发现的新问题纳入到自己的视野中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规则机制和权利救济途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的思考必须要建立在我国已有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背景下进行分析与思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借助或不借助物质媒介所表现的世代传承的特定民族的文化信息利益。其法律性质具有特定民族性、活遗产性、以口传身授方式体现的传承性和利益性。任何团体、个人乃至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均负有正当利用、不断维护、坚持延承的义务。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则主要表现在对它的使用上和获得相应利益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主要类型包括社会民众型、团体型和个人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救济机制的建构应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原则、、法律救济方式与途径上有所建树。在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机制时,我们还应当注意协调如下几个关系:1.同已有法律的协调;2.同社会惯例的协调;3.同我国承诺的国际保护义务的协调。
作者 费安玲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12-16,共5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德]萨维尼著、许章润译.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35.
  • 2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8.1804.
  • 3邹启山.如何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G].载人民网:2004—05—25.http://www.people.com.cn/GB/wenhua/1088/2520067.html.
  • 4梁启超.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A].梁启超法学文集[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9.

共引文献1

同被引文献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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