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中,各国的特定历史背景占据了重要地位。同时,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发展也不容忽视。中世纪商人法的出现使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建立有了可能,但即使在大陆法系国家对民商分立也并非得到贯彻,民商合一模式成为当前的立法主流。有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丝毫不会影响商法学科的发展,而有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才是商法存在与否的关键。在我国,制订《商事通则》不具有必要性与现实性。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119-125,共7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及西南政法大学重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