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与西班牙签署的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欧美国家之间的第一个引渡条约。这个条约首次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
媒体称,这是中国第一次承认并尊重了“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原则,从国内的法律环境看,这是一种无奈的“妥协”,但从国际法和国际司法合作的角度看。这又是一种进步。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6年第06S期30-31,共2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