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
我叫朱平,是山东省潍坊市的一名出租车司机。我向贵刊反映自己的遭遇,希望能够得到帮助。3月14日下午,我送一位客人途经沂水县,因为没有看到限速标志,被沂水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以超速为由将车辆、驾驶证扣留。第二天,沂水县交警大队给我下达了“临公交决字(2006)第0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既没有公章,也没有办案民警的签名。我到银行缴纳了1500元的罚款后,又缴纳了40元看车费,才取回了出租车,没想到看车费的票据只是一张白条。请问,交警队这么做合法吗?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6年第06S期56-56,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