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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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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地完成举证义务。因此。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向法院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不真实,即应当向法院提供自己持有的合同文本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据;如果不能向法院提供合同文本原件.亦不能提供其他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以否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的真实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真实。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年第5期6-16,共1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11

  • 1[日]小林秀之.《证据的收集》,杨本娟译,载《审判研究》2004年第6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 2蒋惠岭.《重锤夯实事实审之迫切期待》,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5日.
  • 3《民事证据规定》第17条、18条、19条、第41条第2款.
  • 4《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第1款).
  • 5[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
  • 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23号[J].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12):11-23.
  • 7“北大法宝”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92号判决书.
  • 8《民事证据规定》第75条.
  • 9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62号[J].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1):37-37.
  • 10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三终字第3号[J].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5):14-23.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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