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进口货物买方与境外卖方存在分公司与总公司、共同经营、利润分成等特殊关系.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又明显低于同型号产品的实际成交可比价格,甚至低于生产成本。申报方不能证明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的,根据海关法第五十五条、《海关审价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海关可以不接受申报价格,并按照《海关审价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年第5期36-43,共8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