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环境立法的价值取向来看,自然权利难以作为环境伦理的核心范畴,也难以作为环境法规的操作性概念;环境权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实然性确立问题和确定环境权受到损害的请求问题。国际环境法规在创制方面,它的目标及价值宣示与其执行中所具备的技术、方法、手段不相匹配,可操作性差;在立法利益基础方面,它在名义上是为了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结果,而实际上是各种利益主体为了自身利益相妥协的产物。环境伦理的制度化困境意味着环境伦理的实现绝不是平坦之途,但也并不否定环境制度对于环境伦理的承载和转化功能。
出处
《道德与文明》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64-68,共5页
Morality and Civil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