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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受贿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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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介绍]2000年5月至2001年10月,张某利用担任上海某国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甘某的请托,明确为了让甘某承接工程项目,向主管集团公司下属的上海某大酒店、上海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上海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尹某、李某、徐某等人提出"在同等条件下,项目让甘某承接"的要求,甘某在取得上述工程项目承包权后,于2002年、2003年、2004年连续三年的春节前,以感谢费名义送给张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检察机关对张某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对张某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张某被羁押在看守所。根据我国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即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作者 李小华
出处 《上海人大月刊》 2006年第6期37-37,4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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