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北方化工公司出口到美国的货物因海上风暴而受损,美国Beston化学公司以出口方没有合理装载货物导致为由,拒付大部分合同价款。中方认为来往传真中表示的只是“尽力”按要求装载,而不是“保证”一定按要求装载。法院根据《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认为, 中方公司履行了卖方义务,不承担贷物越过船舷以后的责任。该案对我国外贸公司今后处理相关纠纷,有着借鉴作用。
出处
《国际商务研究》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47-51,共5页
International Business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