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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交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处理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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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于1989年批转的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25号文件],对进一步深化完善企业工效挂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在1989年12月,对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包括铁道、交通、邮电、民航、物资、供销、城市公用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处理颁发了《关于工交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财务处理规定》[即(89)财工字第450号文]。450号文件主要在以下几个方两作了规定: 一。
作者 金丽萍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1990年第2期22-23,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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