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于1989年批转的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25号文件],对进一步深化完善企业工效挂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在1989年12月,对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包括铁道、交通、邮电、民航、物资、供销、城市公用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处理颁发了《关于工交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财务处理规定》[即(89)财工字第450号文]。450号文件主要在以下几个方两作了规定: 一。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1990年第2期22-23,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