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加强对社会、经济、技术、自然资源的管理,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规定,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部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向社会和个人提供管理和特定服务时,可向社会和个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和服务费用。这些政策规定对加强社会、经济、技术、自然资源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些单位和部门为了本单位、本部门小团体的利益,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不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向群众和基层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一些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部门也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重地损害了群众的利益。
出处
《财政》
1990年第3期27-28,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