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合伙”收取“利润”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2002年,某区国有公司职工陈某为承包公司A门市部,请区商委副主任李某(中共党员)帮忙,李表示同意,并口头约定陈某负责资金、门市的经营管理,李某负责协调关系,利润五五分成。
出处 《当代党员》 2006年第6期62-62,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