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从进入机制到退出机制,全面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在公司设立、公司成立、公司经营、公司资本交易等各个环节,真正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理念,完善了公司的治理结构,进一步健全了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给公司制企业带来了更大的经营发展空间,将为新一轮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这是立法观念上的一个进步,也是中国立法技术上的一次飞跃。
出处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06年第3期110-111,共2页
Journal of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