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由于法律的天然局限性,司法解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对司法解释予以专门规范,司法解释显得比较零乱,而且在司法解释体制上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因此,本文从我国当前实际出发,指出了今后司法解释应当完善的三个方向,即主体的多极化、内容的合理化和判例制度的确立,以填补法律的空白和修改现行的法律,为实现我国法律的完备做出贡献。
出处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第2期123-124,共2页
Journal of Shandong Agricultural Administrato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