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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严惩监察官职务犯罪立法之动因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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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治世重在治吏,在明初一系列重典治吏的立法当中,监察立法占了不容忽视的一席之地。为防止耳目之臣的沮坏,确保监察功效,明代统治者更为注重从规制监察官职务行为、严惩贪墨渎职等不法行为的角度考虑其对于吏治的贡献。这一立法重点的确立,既是出于对舒缓社会冲突的现实考量,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作者 丁玉翠
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06年第3期159-162,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基金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中国古代监察官吏职务犯罪研究"(10552171)阶段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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