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治世重在治吏,在明初一系列重典治吏的立法当中,监察立法占了不容忽视的一席之地。为防止耳目之臣的沮坏,确保监察功效,明代统治者更为注重从规制监察官职务行为、严惩贪墨渎职等不法行为的角度考虑其对于吏治的贡献。这一立法重点的确立,既是出于对舒缓社会冲突的现实考量,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06年第3期159-162,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基金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中国古代监察官吏职务犯罪研究"(10552171)阶段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