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中,一个人未在法院判决之前,只能假定其无罪。但为了诉讼活动正常开展,保证司法效益的顺利实现,在具备足够法律因素的条件下,还需借助司法权力提前限制人的自由,即拘留或逮捕。但这并不是刑罚,因而不能称其为“罪犯”。但是要保证其合法权利,必须赋予其具有防止司法权力侵袭的对抗性权利。这些对抗性权利只有充分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实质,他们的合法权利才能有保障。
出处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6年第2期92-94,共3页
Journal of Shaanxi Radio & TV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