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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允许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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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但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人可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笔者认为,被害人应有权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理由如下:
作者 赵维民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6S期60-60,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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