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现代国家行政职能和角色的转变,行政合同作为参与式行政的典型,充分体现了权力意志与意思自治的统一,既减少了行政相对人的抵触心理,又使得行政机关更容易地实现行政目的,从而在倡导服务行政的今天,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然而,我国学者在研究行政合同时,往往只注重行政法原则的运用,更多地从公法角度看待问题,忽视了行政合同的“合同”二字,较少探讨行政合同中应该注意的私法原则。为此本文简析了在行政合同中应该引人的私法原则,以期抛砖引玉,从而解决我国行政合同研究中理论上存在的空白和实践中的一些问题。
出处
《社会主义论坛》
2006年第6期55-56,共2页
Socialist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