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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纪人概念的法学界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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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但并非所有为他人利益从事贸易活动的人都是行纪人。只有那些以营利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和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依合同相对性规则享受和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商人,才是法学意义上的行纪人。《合同法》关于行纪费用的负担规则,应予修正。
作者 陈运雄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2006年第6期68-72,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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