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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争“变脸”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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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国家3年免税期的规定,如今大部分民营医院都到了纳税的时候,不少民营医院纷纷争着转为非营利机构,以非营利的身份规避税收。营医院的税改只能在整体税收改革的基础上进行,但是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其性质究竟如何定位,是按照服务性企业来定位并征税,还是作为带有公益性的特殊行业实行特殊的政策和制度,需要行业主管部门有一个明确的定位。" 自愿选择一般难以如愿据了解,按卫生部的有关政策,民营医院在核定其性质时是依据"自愿选择与政策核定相结合"的原则,但一般民营医院很难被核定为非营利性。据统计,被定为非营利性的仅占总数的13%。据四川省医院管理学会分管民营医院的一位负责人透露,在核定民营医院性质的时候,一些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一刀切地把民营医院划为营利性医院,把他们推向了市场。 "医疗行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把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变成了工商企业,这有悖于医疗事业的宗旨。"曾担任过卫生部医政司司长之职现为民营医院管理分会名誉主任委员的张自宽认为:"除了极少数以盈利为目的的医疗机构应进行工商登记外,其他民办医疗机构均不应进行工商登记。至于是否进行民政部门非企业单位登记,也值得商榷。"他指出,我国在建国初期就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医疗发展的免税政策,这些政策直到2000年实行分类管理医疗机构的政策出台为止,执行了近50年。新旧税收政策相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免税优惠政策基本没变,但营利性医疗机构则被基本视同为工商企业,两类医疗机构待遇上有诸多不公正,尤其是工商税收上的不公正。他认为,医疗机构从来都是公益性事业,制度设计中不应该把医院分成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在制度设计上应该给公立医院与私立医院平等的待遇,让他们能在一个平台上竞争,而不是让私立医院去"捡剩饭",去靠投机钻营挣钱。他建议,当务之急是要立法,可参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争取出台民办医疗机构的法律法规。一份由200多家民营医院提出的《关于民营医院税收问题的建议书(草案)》中建议:国家可否考虑对一些经营管理较为规范、规模较大,对本地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民营医院在税收上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特别是对那些参照国家统一标准规定的价格收费的民营医院,可否让其享受与国有医院同等的待遇,从而让他们有能力不断发展壮大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具体的建议如下:在税收方面免征这类医院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到民营医院收回投资后才开始征税;只对其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纳税;只对不用于医院发展的那部分盈利资金征税;把是否执行国家统一的收费标准作为区别执行不同税收的标准。作为民营医院代表的温州康宁医院院长管伟立建议:一是能否将营业税优惠改为5年,税率控制在1%~2%以内,使营利性医院有一个自下而上的发展空间;二是同公立医院一样,工资性支出严格控制在业务总收入的23%~25%以内,超过部分再征税。对投资非营利性医院,投资人只能拥有原始资产的产权,增值部分不能拥有。对这个问题,他提出质疑:民营非营利性医院的经营是由投资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如果医院亏损,投资人将负有直接经济责任,但盈利后投资人的利益却得不到保证。中国卫生链接: 2000年,国家八部委出台了《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一定的免税优惠。
作者 詹初航
出处 《中国卫生》 2006年第6期36-38,共3页 China Hea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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