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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情形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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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保:您好!我原系一国有企业的技术干部。2003年企业改制,全体职工均进行身份置换,我与该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2004年2月,我被一公司录用,并于当月与该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我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仍让我在公司上班,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均没有变。最近,公司财务部的负责人拿一份工资发放表要我签字。我一看工资表上我的工资比原来少了近100元。我问其原因,这位负责人说今年公司的效益比去年差,员工的工资都要相应的下调。前几个月的工资都是按去年劳动合同的工资发放,但我与公司去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公司又没与我签订新的合同,如果我不同意新的工资标准就必须从公司“走人”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对吗?
作者 小保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06年第6期36-36,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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