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事实上,用人单位在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时,绝大部份用人单位未能按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本人的实际工资为基数缴费,存在明显的少报、漏报、瞒报的现象。因为,用人单位在缴纳医疗保险费时,除了职工个人账户在多缴费多划入个人账户外(仅有少量的差别),这种多缴费产生的效益对用人单位来说,意义不大。如一个统筹地区的缴费比例是:用人单位8%,职工个人是2%,职工划入个人账户是4%,当职工的月缴费基数为500元时,职工应缴纳医疗保险费为每月10元,用人单位缴费40元,职工划入个人账户是20元;当职工的缴费基数为1000元时,职工应缴费20元,用人单位缴费80元,职工划入个人账户40元。很明显,上述用人单位多缴40元,职工个人账户才增加20元。对用人单位来说不是利益最大化,这种多缴费的动机就不存在。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06年第6期51-52,共2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