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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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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人一般具有极强的可塑性。如果法官的判决是有利其改过自新的,则此种基于刑罚个别化的判决对该未成年人而言无疑是再社会化和预防犯罪的良方。将人格调查蕴涵其中的社会调查制度应当是形成前述判决的基础。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尚不完备的当下,应以该制度的正当性为基点展开研究,以期运用于少年刑事司法实践。
机构地区 西南财经大学
出处 《青少年犯罪研究》 2006年第3期76-84,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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