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博士:我局在1997年对一起赌博案件违法行为处以治安罚款2000元,当事人受到严重党纪政纪处分。由于当时分局办案民警没有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也没有组织听证,当事人因此一直上访。2005年我局决定撤销原裁决,由分局重新裁决,分局随后作出处以1500元的处罚裁决。请问:在案件经过比较长一段时间后,有否必要对此类因程序原因存在问题的处罚重新裁决,重新裁决是否适当?如果不重新裁决仅作出撤销处理,当事人以此为依据要求对他的党纪政纪处分重新处理,则如何处理?
出处
《人民公安》
2006年第10期62-62,共1页
People's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