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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董事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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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我国董事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 董事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董事执行职务过程中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外,于法定情形下,有关董事也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第三人”包括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
作者 张卫英
出处 《集团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6X期130-13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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