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保监会、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总装备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以下简称《配套政策》)的要求,你们结合实际,提出拟制订《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的文件名称或主要内容、完成时限和负责人,经综合协调并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原则同意。有关部门承担的任务见《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制订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配套政策实施细则汇总表(第一批)》。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6年第17期18-23,共6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