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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制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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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保监会、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总装备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以下简称《配套政策》)的要求,你们结合实际,提出拟制订《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的文件名称或主要内容、完成时限和负责人,经综合协调并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原则同意。有关部门承担的任务见《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制订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配套政策实施细则汇总表(第一批)》。
机构地区 国务院办公厅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6年第17期18-23,共6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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