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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合格”与“合同合法”意义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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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建筑工程市场一直存在着施工企业资质不足、施工管理秩序混乱、司法审理缺乏针对性法律文件、部分疑难案件难以定论等缺陷,这其中无效合同的管理及审理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具体明确的司法依据,客观上缓解了因法律规定不明导致部分疑难案件难以定论的现象。然而,《解释》中的个别条款(如第二条)却独具歧意,与以往《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以及法院和仲裁机构以前的处理原则出现较大区别。本文着重就《解释》第二条涉及的一些问题提出质疑。
作者 梁栩凌 宋平
出处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6Z期227-228,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5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
  • 3《民法通则》第61条
  • 4《合同法》第52条 
  • 5.《合同法》第58条[Z].,..
  • 6《合同法》第59条
  • 7《招标投标法》第4条
  • 8《招标投标法》第26条
  • 9《建筑法》第26条
  • 10《公路法》第24条

共引文献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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