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建筑工程市场一直存在着施工企业资质不足、施工管理秩序混乱、司法审理缺乏针对性法律文件、部分疑难案件难以定论等缺陷,这其中无效合同的管理及审理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具体明确的司法依据,客观上缓解了因法律规定不明导致部分疑难案件难以定论的现象。然而,《解释》中的个别条款(如第二条)却独具歧意,与以往《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以及法院和仲裁机构以前的处理原则出现较大区别。本文着重就《解释》第二条涉及的一些问题提出质疑。
出处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6Z期227-228,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