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贸易中的倾销是不同国家市场间进行的一种价格歧视行为,在判断是否构成倾销的时候,由于欧盟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用替代国制度确定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这样做提高了裁定倾销存在的可能性、反倾销税税率和中国应诉企业的应诉成本.中国与欧盟所选定的替代国往往在生产规模、比较优势、经济发展水平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替代国的选择具有不可预见性,欧盟对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是不合理的.我国应该努力争取“市场经济”待遇,积极组织应诉,改善出口结构、杜绝恶性竞争,利用我国的反倾销措施施加压力.
出处
《平顶山学院学报》
2006年第2期1-4,共4页
Journal of Pingdingsha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