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我在北京某外资公司工作,前年我和未婚妻办理结婚登记后,准备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一套公寓。我父母听说后,当即表示购房所需的钱他们可以先借给我们。随后,父母为我们交付了全额房款,以我的名义购买了公寓。婚礼上,我父母当众宣布,房款不要我们还了,就作为父母送的礼物了。婚后我和妻子感情逐渐淡漠,最终我提出了离婚,并表示双方居住的公寓,是婚前我父母出的钱,应当归我个人所有。请问,我的理由能成立吗?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6年第06X期57-57,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