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票据上的权利是通过票据来反映的,所以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持有票据为前提。但是,一旦票据因遗失、失窃等原因去向不明时,失票人就无法行使权利。为了让失票人免受这种利益损害,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以及请求支付诉讼三种补救措施。其中,在公示催告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票据不得转让,由此引发了失票人和善意取得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公示催告制度在着重保护失票人的同时,又该如何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对此问题,从中、日学者不同的观点、立场出发积极开展了各种讨论。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49-56,共8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