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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之诉与原告资格转移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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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死者生前是行政确认行为的当事人,与其相互具有继承权的近亲属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确认行为,一般有两种理由一个是以侵犯自己继承权为由起诉,另一个是以侵犯死者合法权益为由起诉。以第一种理由起诉,近亲属不具有原告资格;以第二种理由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原告资格转移的规定,近亲属具有原告资格。对原告资格转移后的行政确认之诉应采用以形式审查为主,辅之以实质审查的司法审查标准。对此类诉讼的立法,还需在确定死者的起诉意愿与原告资格转移的顺序方面进一步完善。
作者 王鹏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145-149,共5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张弘.《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沈阳出版社2000年版.第200页.
  • 2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房地产登记类案件有关问题的探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二).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7页.
  • 3马怀德 王亦白.《行政诉讼目的要论》[A]..《行政法论丛》(第六卷)[C].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共引文献3

同被引文献47

引证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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